一、 為配合將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手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具有中華民國骨科或整形外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凡具有一般外科之專科醫師之資格,並在訓練期間曾從事手外科相關手術臨床訓練二年以上和過去一般外科訓練年限共計須達六年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者(訓練證明須經該單位專科主任簽名副署者方始有效)。右列(一)(二)項,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第二項第4點: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資格案;提八十七年度會員大會提案。
(三)領有國外專科醫師證書,經本學會認可者。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為主,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時間為兩小時。其內容包括兩部份,第一部份為手外科之各種基本醫學,例如:解剖學、細菌及血清學、生物生理學、病理學、放射線學及核子醫學等之知識。第二部份包括手外科臨床知識。
口試須經口試委員之口試,其內容範圍包括手外科之基本知識及臨床醫學。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凡參加中華民國手外科醫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近二年之手術記錄及其病例報告案例。
(五)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九、手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分以上,且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一)經開會提出後,年會積分不得超過總分之十分之一,故本醫學會之參加年會積分為六十分。
(二)參加本學會分會或講習會,每次積分四十分。
(三)參加外科醫學會、骨科醫學會或重建整形外科醫學會安排之學術演講會,每小時十分,總分不超過三十分。
(四)參加國外定期相關醫學會,每次三十分。
(五)參加國內定期相關醫學會,每次十分。
(六)國外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四十分。
(七)國內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四十分。
(八)國外有關醫學雜誌刊登,第一作者四十分,第二作者以後均為二十分。
(九)國內教育部認定之醫學雜誌,第一作者四十分,第二作者以後均為二十分。
(十)進修
1、國外每月八分。
2、 國內一級教學醫院每月四分。
3、 國外不定期學術研討會或講習會八分。
(十一) 參加本科以外之醫學會演講及講習會,每次五分,總分不超過二十分。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照片貳張。
(四)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經理監事會認可後,由專科醫學會統一核發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兩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部份,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十七、本專科醫師將來如經衛生福利部正式認可後,若有條文與衛生福利部規定抵觸時,均以衛生福利部母法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