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簡介
手外科
我們的手部有許多的功能,幫助我們吃飯、穿衣服、寫作、工作、創造藝術品、感情的表達及其他許多活動,為了完成這些動作,我們的手部需要有好的感覺及活動度,例如:各個關節的活動。當我們的手部功能發生了問題,就必須針對不同的傷害而給予適當的治療,才可將手部功能恢復至最佳狀態。手外科的範圍即包括了上肢(肩部至手指尖端)各種疾病的處理,也包含手術與非手術的治療。上肢功能的許多問題,皆可由手科醫師給予適當的治療。
手外科是一個廣義的術語,涵蓋了許多不同類型的手術,手外科是手部、手腕和上肢的手術,還包括改善上肢功能的重建手術。進行手部手術的骨科與整形外科醫師,會以手術來恢復手部的功能,並且盡量讓手部看起來正常。需要進行手部手術的原因有很多,包括:
- 手部外傷 (如骨折、肌腱斷裂、神經損傷等)
- 骨關節炎與風濕性疾病 (如類風濕性關節炎)
- 手部結構的退行性變化 (如腕隧道症候群)
- 先天性的手部問題或缺陷
- 手部運動傷害
- 手部感染
- 手部腫瘤
典型的手部外科手術是在局部麻醉劑 (注射在腋窩或肩部上方,使整個手臂麻木,或是注射到手術部位的皮下) 下作為日間病例進行的;患者可以是清醒的或輕度鎮靜的。對於手部的某些手術 (例如兒童或手術時間延長) 來說,全身麻醉和/或住院過夜是是必需的。手外科醫師常使用精細的器械,來處理手部的精細結構,並可能使用放大鏡或手術顯微鏡,來修復手部的小神經和動脈。許多手部疾病和損傷無需手術即可治療,使用夾板、膠帶、注射和手部理療。手部治療師的術後治療,對於某些類型的手部手術後的最佳恢復,至關重要。
手外科專科醫師
手外科實際上融合了骨科、整形外科的範圍。由於手外科手術技巧日趨精細及複雜,完整的手外科手術的訓練,也就愈來越重要了。在台灣,手外科手術技巧的訓練,是在骨科或整形外科專科訓練同時完成,因此在取得骨科或整形外科專科醫師後,必須參加本學會的手外科專科醫師甄審,甄審及格後,才能成為手外科專科醫師,並成為本學會會員。
章程
台灣手外科醫學會 (TSSH) 學會章程
110年11月27日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手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連繫國內外手外科醫學專家共同促進手外科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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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提倡手外科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 促進國內外手外科醫學之學術交流,收集有關資訊以供各界參考。 (三) 舉辦學術演講會。 (四) 審議有關手外科醫學之名詞及標準。 (五)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 獎助手外科傑出研究人士及舉辦其它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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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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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會 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一) 普通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一般外科,骨科,整形外科專科醫師之資格並從事手外科醫學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介紹附送有關證件或論文,經理事會審查資格及專科醫師甄審,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普通會員。 (二) 相關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會員資格之醫師或從事手外科治療之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為相關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醫學會有所貢獻者,由理事或監事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個人和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會員二人介紹,由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五) 永久會員:全體手外科醫學會會員年滿65歲後,則不需繳交年費,即成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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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各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
(一)普通會員: 1、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參加本會年會及其它集會之權利。 3、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5、其它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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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1、參加本會年會及各種集會之權利。 2、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3、其它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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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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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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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三 章 | 組 織 及 權 職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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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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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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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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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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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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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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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只任一次。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卸任之理事長得聘為名譽理事,但不佔理事名額,不得擔任理事或監事任何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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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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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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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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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 四 章 | 會 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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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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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但如涉及選舉或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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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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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 經 費 及 會 計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一)會員入會費: 普通會員:新台幣二仟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 利息。 本會新會員入會審查一年二次,前半年入會時繳交全年年費(一仟伍佰元); 後半年入會時繳交該年半年年費(七佰伍拾元),入會費則全數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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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餘財產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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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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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定之。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會員得為國際手外科醫學會會員並履行其義務及權利。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1月27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110年12月30日台內團字第1100291871號函准予備查。 |
理事長的話
手外科醫學會在歷任理事長及前輩醫師戮力經營下來,早已讓台灣的手外科在國際上佔有一席之地。在IFSSH也好,在APFSSH更是,Taiwan Society for Surgery of the Hand一直在為台灣的手外科醫師在國際發聲。灣幾位國際級的大師,更是讓台灣手外科的技術、知識,在兩岸、在世界舞台上,持續發光發熱。
我們都知道,除了這幾位全球知名的大師之外,台灣其實到處臥虎藏龍,有許多優秀的手外科醫師,有非常獨到的技術跟知識,有非常好的民眾與同業的口碑,只是比較不願意與世俗相爭,隱藏在各個角落默默地工作。在這一屆的理事會當中,我們希望藉由年會先從邀請亞洲鄰近的國家與會做起,能夠幫助台灣手外科醫師多與國際接軌;學會網頁的更新,希望能讓台灣民眾重新認識我們這群專業的手外科醫師。
Make Taiwan Great Again!
第十四屆 手外科醫學會理事長
歷屆理事長與理監事
第17屆理監事名單 111.9~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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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傅尹志 |
行政秘書長 |
李天慶 |
學術秘書長 |
邱詠証 |
教學秘書長 |
陳俊宇、官振翔 |
研究秘書長 |
吳柏廷 |
常務理事 |
史瑞田、王榮磻、謝式洲、吳金獻 |
理 事 |
陳伊呈、鄭泰如、釋高上、周應照、謝榮賢、林承弘、黃慧夫、黃意超、陳思恒、邱詠証 |
候補理事 |
張允亮 |
常務監事 |
謝青華 |
監 事 |
黃惠鑛、陳威仁、黃柏誠、許聰政 |
第16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109.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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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戴浩志 |
秘 書 長 |
謝榮賢 |
副秘書長 |
黃柏誠、吳柏廷 |
常務理事 |
王榮磻、史瑞田、傅尹志、謝式洲 |
理 事 |
吳金獻、周應照、林承弘、邱詠証、陳伊呈、陳思恒、黃意超、黃慧夫、鄭泰如、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黃惠鑛 |
監 事 |
林燦勳、許聰政、陳威仁、謝青華 |
第15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107.5-1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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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周一鳴 |
秘 書 長 |
吳金獻 |
常務理事 |
史瑞田、邱浩遠、傅尹志、戴浩志 |
理 事 |
王榮磻、周應照、林承弘、邱詠証、陳思恒、黃意超、黃慧夫、鄭泰如、謝榮賢、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林燦勳 |
監 事 |
許聰政、陳威仁、黃惠鑛、謝青華 |
第14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105.5-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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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林有德 |
秘 書 長 |
陳思恒 |
常務理事 |
史瑞田、黃意超、傅尹志、戴浩志 |
理 事 |
江原正、吳金獻、周一鳴、林承弘、邱浩遠、邱詠証、黃慧夫、鄭泰如、謝榮賢、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林燦勳 |
監 事 |
柯能騰、許聰政、張世幸、蔡閔虔 |
第13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103.5-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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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張志豪 |
秘 書 長 |
黃意超 |
常務理事 |
林有德,陳錫根,傅尹志,鄭泰如 |
理 事 |
史瑞田,江原正,周一鳴,周應照,林承弘,邱浩遠,湯月碧,謝榮賢,戴浩志,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柯能騰 |
監 事 |
林燦勳,許聰政,張世幸,蔡閔虔 |
第12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101.5-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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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林志鴻 |
秘 書 長 |
林有德 |
常務理事 |
史瑞田、江原正、邱浩遠、鄭泰如 |
理 事 |
周一鳴、周應照、傅尹志、程俊穎、張克中、張志豪、湯月碧、簡雄飛、蕭弘道、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何文島 |
監 事 |
周林興、陳怡傑、許聰政、張世幸 |
榮譽理事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莊垂慶 |
第11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99.5-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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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陳昭宇 |
秘 書 長 |
周應照 |
副 秘 書 長 |
蔡旻虔 |
常務理事 |
史瑞田、林志鴻、張志豪、鄭泰如 |
理 事 |
江原正、周一鳴、林有德、邱浩遠、馬景侯、陳錫根、傅尹志、湯月碧、蕭弘道、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程俊穎 |
監 事 |
何文島、周林興、陳怡傑、羅祥麟 |
榮譽理事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莊垂慶 |
第10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97.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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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莊垂慶 |
秘 書 長 |
林志鴻 |
常務理事 |
江原正、周一鳴、傅尹志 |
理 事 |
史瑞田、林有德、馬景侯、陳昭宇、陳建宗、張志豪、蕭弘道(原劉毅)、鄭明輝、鄭泰如、 釋高上 |
常務監事 |
陳煥棠 |
監 事 |
周應照、柯能騰、陳廣得、羅祥麟 |
候補理事 |
鄭勝峰 |
候補監事 |
歐聖運 |
第9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95.5-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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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杜元坤 |
秘 書 長 |
林志鴻 |
常務理事 |
史瑞田、林志鴻、莊垂慶、陳建宗 |
理 事 |
江原正、林有德、陳天牧、陳怡傑、葉俊廷、湯月碧、劉 毅、鄭明輝、蕭弘道、賴春生 |
常務監事 |
陳煥棠 |
監 事 |
何文島、張中序、歐聖運、簡守信 |
第8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93.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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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王先震 |
秘 書 長 |
史瑞田 |
常務理事 |
杜元坤、莊垂慶、陳天牧、湯月碧 |
理 事 |
江原正、林幸道、邱浩遠、張克中、陳文顯、劉 毅、鄭明輝、蕭弘道、賴春生、羅祥麟 |
常務監事 |
陳煥棠 |
監 事 |
何文島、杜隆成、歐聖運、簡守信 |
第7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91.5-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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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林高田 |
秘 書 長 |
傅尹志 |
常務理事 |
王先震、邱浩遠、林幸道、莊垂慶 |
理 事 |
方榮煌、史瑞田、陳天牧、陳文顯、湯月碧、劉 毅、蕭弘道、蕭守超、賴春生、羅祥麟 |
常務監事 |
陳煥棠 |
監 事 |
何文島、杜隆成、歐聖運、簡守信 |
第6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89.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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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陳宏基 |
秘 書 長 |
鄭紹隆 |
常務理事 |
王先震、邱浩遠、莊垂慶、劉 毅 |
理 事 |
江原正、何文島、林幸道、林高田、陳天牧、邱浩遠、張克中、鄭勝峰、賴春生、蕭弘道 |
候補理事 |
蕭守超 |
常務監事 |
陳煥棠 |
監 事 |
杜隆成、張中序、劉國威、歐聖運、簡守信 |
第5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87.5-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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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吳德洋 |
秘 書 長 |
蔣宗宏 |
常務理事 |
王先震、劉 毅 |
理 事 |
江原正、何文島、林佐武、林幸道、林高田、邱浩遠、孫瑞昇、張克中、莊垂慶、陳宏基、 賴春生、蕭弘道 |
常務監事 |
陳煥棠 |
監 事 |
張中序、劉國威、歐聖運、簡守信 |
第4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85.5-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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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魏福全 |
秘 書 長 |
陳煥棠 |
常務理事 |
王先震、劉 毅 |
理 事 |
江原正、何文島、吳德洋、林幸道、邱浩遠、張克中、張忠強、敖曼冠、莊垂慶、陳宏基、 熊震宇、蕭弘道 |
候補理事 |
鄭天宇、鄭勝峰、唐友文、方榮煌 |
常務監事 |
歐聖運 |
監 事 |
張中序、張國華、劉國威、賴瑞斌 |
候補監事 |
王崇禮 |
第3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83.5-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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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侯勝茂 |
秘 書 長 |
孫瑞昇 |
常務理事 |
王先震、魏福全 |
理 事 |
吳德洋、林幸道、林高田、邱浩遠、敖曼冠、莊垂慶、陳文顯、陳宏基、陳英和、陳煥棠、劉 毅、 蕭弘道 |
候補理事 |
何文島、林繼昌 |
常務監事 |
劉國威 |
監 事 |
王崇禮、曹賜斌、謝沿淮、簡守信 |
候補監事 |
于載九 |
第2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81.5-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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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陳明庭 |
秘 書 長 |
魏福全 |
常務理事 |
王先震、吳德洋、萬漢雷、劉 毅 |
理 事 |
方榮煌、何文島、邱浩遠、李治華、林幸道、林高田、侯勝茂、莊垂慶、敖曼冠、蔡裕銓 |
候補理事 |
陳文顯、梁正隆 |
常務監事 |
梁鉑鈴 |
監 事 |
林森源、林榮一、張中序、湯月碧 |
候補監事 |
王崇禮 |
第1屆理監事名單(按筆劃順序)79.5-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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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
劉堂桂 |
秘 書 長 |
侯勝茂 |
常務理事 |
陳明庭、蔡裕銓、劉 毅、魏福全 |
理 事 |
王先震、方榮煌、林高田、林幸道、林佐武、李治華、吳德洋、敖曼冠、萬漢雷、歐聖運 |
候補理事 |
陳文顯、劉文俊 |
常務監事 |
陳博光 |
監 事 |
林森源、林榮一、張中序、陳宏基 |
候補監事 |
梁鉑鈴 |
甄審原則
一、 | 為配合將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手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 |
審),特訂定本原則。 | |
二、 |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
(一)凡具有中華民國骨科或整形外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凡具有一般外科之專科醫師之資格,並在訓練期間曾從事手外科相關手術臨床訓練二年以上和過去一般外科訓練年限共計須達六年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者(訓練證明須經該單位專科主任簽名副署者方始有效)。右列(一)(二)項,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第二項第4點: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資格案;提八十七年度會員大會提案。 (三)領有國外專科醫師證書,經本學會認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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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 |
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 | |
四、 | 筆試採用選擇題為主,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時間為兩小時。其內容包括兩部 |
份,第一部份為手外科之各種基本醫學,例如:解剖學、細菌及血清學、生物生理學、病理學、放射線學及核子醫學等之知識。第二部份包括手外科臨床知識。 口試須經口試委員之口試,其內容範圍包括手外科之基本知識及臨床醫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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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 |
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凡參加中華民國手外科醫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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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 |
月公告之。 | |
七、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文件 |
(一)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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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手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 |
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分以上,且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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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照片貳張。 (四)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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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經理監事會認可後,由專科醫學會統一核發證書。 |
十四、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 |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兩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 |
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
十六、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部份,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
十七、 |
本專科醫師將來如經衛生福利部正式認可後,若有條文與衛生福利部規定抵觸時,均以衛生福利部母法做基礎。 |